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642號原告 鄂嘉慧 上列原告鄂嘉慧與被告 黃蘊真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