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羅仙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仙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仙妏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