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陳靜茹 被告 林俊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審訴字第1494號,共同被告黃佩、 陳彥昇 部分尚未審結),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