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096、729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1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同)106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毒偵字第4096、7293號被告陳冠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26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該沒收銷燬之規定,係刑法第38條第1項有關沒收違禁物之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之。又「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058號判決意旨參照),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禁止持有,故屬違禁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096、729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年6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誤載為「三級毒品K他命」)、查獲現場照片存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本案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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