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相對人竑遨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世偉 相對人 林青芸
彭昱勛 羅偉琪 何錫錡 張春文 吳俊達 郭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106年度民暫字第21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民暫字第21號裁定主文第1項禁止相對人曾世偉、彭昱勛、羅偉琪、何錫錡、張春文、吳俊達、郭耀隆於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判決確定前,自行或透過任何人使用或洩漏任職於聲請人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聲請人所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禁止相對人竑遨科技有限公司、林青芸於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判決確定前,自行或透過任何人使用或洩漏所知悉或持有之聲請人所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依上述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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