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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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三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