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335號原告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