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乙○○原告丙○○原告己○○原告丁○○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心怡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上易字第14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顯榮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