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68號上訴人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複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被上訴人興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2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將自92年7月9日訂約後,迄最後一次出貨止,按時間先後,臚列送貨及收貨明細(含鋼筋之規格、重量),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以書狀陳報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邦豪法官游明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