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98年度司家調字第7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