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5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何方婷 律師被告臺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
呂曼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孫德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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