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36號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吳詩敏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504,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