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260號),被告於本院訊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關於「神清路23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神清路146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6年度偵字第16260號
被告甲○○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鄉○○村○○路○○○號現居台中看守所(在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日晚上10時許,在台中縣○○鄉○○路○○○號前,以自備之鑰匙,竊取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一部,得手後留供己用,嗣於96年7月2日凌晨3時10分許,在台中縣○○鎮○○路與仁愛巷口,為警查獲,並取回上述失竊之機車0部(已發還乙○○)。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時地竊盜事實業據被告甲○○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檢察官吳星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鄭志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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