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8414號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
樓訴訟代理人丙○○
樓債務人乙○○
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伍拾伍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