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7號再審原告 張建明 再審被告 劉昀武
王 郭惠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姚貴美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