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鮮于麟 追加原告 鮮于文怡 追加原告 鮮于文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鮮于騏 、 鮮于欣 間履行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156,46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