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5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柳承宏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承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柳承宏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5年2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5年9月24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