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5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訴字第365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5年8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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