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37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佩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峮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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