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37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佩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峮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37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佩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峮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