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勞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上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複代理人 楊惠琳 律師上訴人德坤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被上訴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號1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國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