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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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84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春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由法定代理人陳貴明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查本件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已於本院95年2月21日判決前之同年月7日變更為陳貴明,有經濟部95年2月7日經人字第09503652280號函影本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 固生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效力,惟因有訴訟代理人為其訴訟行為,依同法第173條前段規定,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自不受影響。又本件已據法定代理人陳貴明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