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51號聲請人 邱瀞慧 相對人 謝東隆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63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33號將原判決部分廢棄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5%,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90元、相對人預繳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554元【計算式:7,490-(7,490+11,235)×5%=6,554,元以下4捨5入】,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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