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9號原告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進楠 訴訟代理人 洪堯順 專利代理人
鄭幸梁 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環名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銘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環名興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案外人 陳李美瑩 前於民國93年6月7日以「一種監視攝影機之基座」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8304號專利證書。嗣於97年4月15日將上開專利移轉予參加人環名興業有限公司,原告於98年9月2日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5月5日(99)智專三(一)05052字第099203037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