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他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他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年度字第號案號如附表所示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其他智慧財產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本院如附表所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遵行補正,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如附表所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各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定已於同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抗告人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0年2月14日以如附表所示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亦於100年2月17日收受該裁定,並據本院調取該卷查明無誤。乃抗告人於上開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駁回後,已歷相當期日,迄未補正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是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附表┌─────┬──────┬───────┬───────┐│案號│相對人│抗告之裁定│聲請訴訟│││││救助案號│├─────┼──────┼───────┼───────┤│100年度民│華南商業銀行│100年度民他訴│100年度民救上││他抗字第1│股份有限公司│字第1號│字第3號││號││││├─────┼──────┼───────┼───────┤│100年度民│華南商業銀行│100年度民他訴│100年度民救上││他抗字第2│股份有限公司│字第2號│字第4號││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秀真
法官汪漢卿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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