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丁明昌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1號、本院101年度聲字第981號),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1年度執更字第11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下稱甲案)及本院101年度聲字第9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下稱乙案),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1166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上開甲案、乙案,惟甲案中編號3、4部分若與乙案合併定執行刑,顯對聲明異議人較為有利,惟檢察官未依其請求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顯屬執行指揮不當,請求異議註銷上述執行指揮書關於接續執行部分,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即甲案);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即乙案)確定,有上述二裁定影本在卷可憑,現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01年度執更字第1166號執行中(聲明異議狀誤載為101年度執更火字第1161號,應予更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合先敘明。聲明異議人上開確定判決之案件,已經法院分別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是檢察官依此確定裁定執行,依據上開說明,難認檢察官執行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㈡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法。然是否合
於數罪併罰而須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及就數罪中應如何合併定應執行刑,要屬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之範疇,核與檢察官指揮執行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有無不當之判斷無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本案若不符合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檢察官未依其聲請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亦無所謂執行指揮不當之情事。
㈢又聲明異議人所真實在意者若係甲案、乙案裁定所定之應執
行刑過重而違反比例原則等情,實際上係對確定之裁定不服,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異議,尚無所謂執行指揮不當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以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是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