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6號、111戒年度毒偵字第2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110年度安保字第306號)、大麻香菸2支(110年度毒保字第137號)、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2包(110年度毒保字第138號、驗餘淨重共6.6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111年度安保字第169號、驗餘淨重共0.8902公克)及海洛因5包(111年度毒保字第75號、驗餘淨重共3.47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毒偵緝字第75號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尚未執行前,另涉犯110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6號之施用毒品案件,而併入上開執行程序,㈠110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110年度安保字第306號),大麻香菸2支(110年度毒保字第137號),及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2包(110年度毒保字第138號、驗餘淨重共6.60公克),均屬第二級毒品;㈡111年度毒偵字第236號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111年度安保字第169號、驗餘淨重共0.8902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另查扣之海洛因5包(111年度毒保字第75號、驗餘淨重共3.47公克),則屬第一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㈠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110年度安保字第306號),大麻香菸2支(110年度毒保字第137號)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110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084號鑑驗書),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2包(110年度毒保字第138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1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0510號鑑定書);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111年度安保字第169號)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71號鑑驗書),海洛因5包(111年度毒保字第75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111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630號鑑定書),足徵上開扣案物檢出之確屬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及海洛因等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付繕本)。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