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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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伯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2080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伯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伯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於數罪併罰案件,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仍應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邱伯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88號│年度偵字第622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755號│106年度易字第2126號││實├───┼───────────┼───────────┤│審│判決日│106年8月15日│107年5月1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39號│106年度易字第2126號││決├───┼───────────┼───────────┤││確定日│106年8月15日│107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4689號│第12080號刑期屆滿日108││││年8月20日(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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