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黃維卿
黃忠信 黃政道 黃政富 黃閔澬 被告 李思緯
李芯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李思緯、李芯如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定有明文。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思緯、李芯如分為民國87年12月23日、89年8月5日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渠等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言詞辯論終結時因仍未滿20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8月31日以108年度重上字第787號廢棄發回本院辦理,今被告李思緯、李芯如既已成年,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為承受之聲明, 然渠 等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職權命被告李思緯、李芯如本人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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