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勇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勇志前犯詐欺取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