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27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送達代收人 張光玲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被 告 黃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5日16時4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
市○○區○○○路○○號前,因未保持安全距離,過失撞及原
告承保車體損失險之訴外人 黃金虹 所有、由訴外人 林振榮 所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B車
因此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之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7,944元(其中鈑金4,389元、烤漆2,500元;零件
1,055元),乃依據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B車於上開時地遭A車碰撞,致受損及維修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汽車受
損照片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估價單及統一發票、任意
險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車禍事
故部分,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函調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登記聯單均影本等資料
查核明確,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據此,原告本於保險代位與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
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7,944元,內含鈑金4,389元
、烤漆2,500元、零件1,055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
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0年
11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執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
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
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
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
102年4月5日為止,B車使用年數為1年5月,故原告就
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491元
之後,應以564元為限(即1,055元-491元=564元,計
算式詳下載),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鈑金」4,389元、「
烤漆」2,500元,合計為7,453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之金額,應以其中7,45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3
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1,0550.369=389
第二年折舊金額:(1,055-389)0.369512=102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389+102=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