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邱章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復元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邱復元、 張雪之 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
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訟爭建物之門牌?歷年來稅籍異動資料及平面圖影本或其他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