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849號聲明人子○○○
甲○○乙○○ 沈漢强 癸○○庚○○辛○○丁○○壬○○丙○○丑○○
之1號戊○○己○○
號3樓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 沈清合沈林月春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沈德應沈足銀 、沈招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父沈清合及其所有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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