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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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0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在大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