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47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不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雙方達成民事和解,經告訴人乙○○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且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