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5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薪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 董大鋼 被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林奕華 (局長)訴訟代理人 吳宜媛
李宗翰 王心吟 上列當事人間因薪給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9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