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5號
97年度訴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王佑選任辯護人黃毓棋律師
江東原律師 吳孟玲 律師被告 林承豪
陳琬蓁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文銘 律師被告 王瀚陽 選任辯護人趙文銘律師
謝思賢 律師 李建慶 律師 方伯勳 律師被告廖振弘
樓選任辯護人 林育丞 律師
趙文銘律師 林李達 律師被告 鍾采芝
謝東毅 邱珮芸 上三人共同 林士祺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華興 律師
吳玲華 律師被告 高慶遠 選任辯護人 林晉宏 律師
黃毓棋律師江東原律師林李達律師被告 呂曉彤 選任辯護人林李達律師被告 張家倫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律師
陳璿伊 律師被告 張亢齡
王豐毅 上二人共同 張瑞娟 律師選任辯護人 樊欣佩 律師被告 邱怡禎 選任辯護人 黃介南 律師被告 朱凱瑞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 李成功 選任辯護人陳璿伊律師被告 李振倫 選任辯護人陳璿伊律師被告 宋潔珉 選任辯護人蔡文玉律師被告 陳瑾樺
號2樓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 律師
李建慶律師方伯勳律師被告 陳證棋 選任辯護人林李達律師被告 曾惠玲
莊劍芬 鍾愛真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永森 律師被告 鄭雅文 被告 洪曉茹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坤佑 律師被告 黃秀媚 選任辯護人吳玲華律師
楊華興律師被告 李品勳 選任辯護人吳玲華律師
楊華興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一犯罪事實欄內第十四行、第十六行及第十九行關於「 邱泰源 」應更正為「 沈義源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一之犯罪事實欄內第十四行、第十六行及第十九行關於被害人「邱泰源」之記載,顯係「沈義源」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沈義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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