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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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8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WestinghouseDigitalElectronicsLLC法定代理人 洪英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叁角,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