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18號債權人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