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17號債權人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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