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劉文燳 即建祥工程行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54,45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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