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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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313號原告 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告 戴俊發 被告 戴仲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7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