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50元,
尚需補繳新臺幣4,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