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潮秩易字第27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內埔分局處分罰鍰(內警偵字第0970001369號),逾期不繳納,
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
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000元確定,逾法定期
限而不繳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
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件為
證。
二、查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經以
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2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