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544號債權人鮮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三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天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釋明本件已屆期未清償之金額為何,並請確認本件請求
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本件為分期付款,未屆期部分不得請求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竪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