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陳宇凱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原告 蘇溫雅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告 高明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人起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一)本件原告陳宇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玖萬零貳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 陸仟叁佰肆拾元。(二)本件原告陳志弘、蘇溫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均為壹佰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分別繳納上開(一)、(二)所示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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