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陳金海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被告 蔡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貳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