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5號
調解筆錄原告 盧乙銘 被告 楊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15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盧乙銘被告楊清龍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盧乙銘被告楊清龍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3月9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0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盧乙銘被告楊清龍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