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377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磐銘實業有限公司、 林義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林義高為債務人或債務人磐銘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