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54號聲請人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敬忠 代理人 黃郁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松涵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101年6月30日│26,250元│BN0000000│││ 林維寧 │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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