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上訴人即原告麗翔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富山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裁判費4,500元共計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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